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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钩沉 冯大明获刑7年(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李微敖  2014-02-22 08:38点击: 二维码
【导读】德赛电池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20日,冯大明作为德赛电池总经理及资产重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3年2月,证监会对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予以通报。证监会称,德赛电池“公司资产重组事项准备时间较长,历经多个阶段,案情较为复杂,涉及人员较多,涉案账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无直接关系”,同时,“冯大明等关键涉案人员均不配合调查,在铁的事实面前仍不知悔改,试图隐瞒真相。”

证监会的通报,还披露了参与了德赛电池重组、为这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申万研究所企业客户部总经理王文芳,亦涉嫌内幕交易。

大致案情是,王文芳在德赛电池股票停牌前,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其同班同学、杭州胜辉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双全。2012年2月6-8日,徐双全利用其控制的徐双全等四个账户,动用资金1300余万元,买入62余万股,并于2012年6月卖出股票,实际获利700余万元。

2013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王文芳、徐双全案。但判决结果迄今未对外公布。

冯大明、谢晖案的一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8月28日,以触犯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冯大明有期徒刑7年,同时处罚金1900万元;谢晖,则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罚金50万元。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有三: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无疑,冯大明等人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了上述标准。

冯大明不服判决,上诉提出,“证监会关于本案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实际获利不等于非法获利,原判认定的涉案获利金额不当,导致判处其罚金刑过重;其具有自首情节。”他提出,“改判无罪”。

冯的律师,也认为,“冯主观上不具有实施内幕交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冯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不过,2013年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不开庭方式,审理了冯的上诉案,维持原判。

至此,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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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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