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有的合约条款,包括价格条款都统一“标准化”,显然是为了节约司机和乘客的缔约成本,这里主要是“议价”成本。如此“统一定价”,是由两个关键约束造就。
一是出租车主要是行驶在市区干道内的搭载服务,在车流人流如梭的市政主干道,尤其是上下班的高峰期,不允许司机和乘客自由议价。因为这会造成交通拥堵,带来高昂的社会成本。在一些交通关节点上,甚至都设置了禁停区,不允许停车。也就是说,保持市区通畅的要求不允许双方议价,议价行为在此有很大的“外部性”,要求政府禁止。“黑车”进入城市主干道进行拉客服务,一定会招来警察和惩罚。这与禁止“酒驾”是同一个道理。像在城郊结合部或一些“三线”小城市,道路资源在高峰时段也不会因“议价”而造成拥堵时,由“黑车”或“三蹦子”提供的搭载服务,自由议价盛行。
理论上,可以制定两种不同的价格条款,比如非市政主干道的非早晚高峰期运行可议价,但因路网效应的存在,界定、规制、发现和惩罚等会引发大的争议,带来较高的成本,而只能放弃。
二是乘客和司机在可替代的道路选择上有严重的分歧,统一定价有助于节约出租车市场初期的发育成本。在一个大中城市中,从A地到B地,往往有多种线路选择。出租司机多次穿行,他对于城市中道路通达的知识是有优势的,又由于出租车是流动的,车主与乘客(尤其是外地的)的交易在茫茫城市中多是单次的,因此司机绕道“宰客”的概率很高。由政府统一定价,并加以“等候费”的补充条款,可协调司机和乘客在路线选择上的分歧,并达成共识。尽管这“统一定价”并不能杜绝“宰客”现象,但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并能以之低成本地回溯处理乘客“绕道”的投诉。
“租值耗散”的代价
“统一定价”节约了自由议价引发交通拥堵造成的“社会成本”,但也由此带来了另外一种“代价”或“成本”。“价格”本应由供需决定,随市而变,才能反映资源或服务本身在特定时空中的稀缺度。在大中城市一天的不同时段,甚至不同道路上,搭载服务的需求都是有别的,按理说应该有不同的价格。比如早高峰时期“打车难”,这时出租车价格应该上调,乘客也愿意加价,一趟车出租车司机本应挣到15元,现在在“统一定价”之下,却只能挣到10元,那5元凭空消失了。或在这“统一定价”之下,出租车司机知道此时拥堵挣不到钱,干脆选择不出车,社会就在这时段内凭空消失了应产出的搭载服务。这“5元”或“不出车”的代价在经济学上叫“租值耗散”,是“统一定价”不得不支付的一种成本。
至此,也许有人会问这统一的价格为何不上调?若要上调,又要相关利益各方召开听证会,成本同样不菲。两者比较,还是选择“不上调”为好。且搭载服务市场的供需“随时随地”变动,听证会也不能频繁地“随时随地”召开,往往只能在一年甚至数年内才能召开调价一次。
也就是说,“统一定价”会带来不能随市议价的“租值耗散”,但只要这“租值耗散”加上管制的费用,小于自由议价造成交通拥堵所带来的社会损失,那么这“统一定价”就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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