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律师认为,法律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本身没有金额限制,在上市公司重大内幕消息发布前,知情人哪怕是因此只买卖了一股股票都属违法行为。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达到以下情节之一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证券成交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第二,获利或避免损失金额15万元以上;第三,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监管机构指望通过“询问”来澄清南车北车高管及其家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就像指望南车北车在公告中承认自己进行了内幕交易一样无望。因此,证监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彻查南北车高管及家属涉嫌内幕交易案。这样的调查首先要查清的就是:政府相关部门何时起意和动议南车北车合并,何时讨论并形成文件,其间是否向南车北车走漏过风声,何时告知南车北车高管,是否对南车北车高管进行过相应的警告和告诫,只要南车北车高管在公告停牌前知晓了双方合并的消息,内幕交易的行为遂可成立。
因此,南北车合并中,众高管及家属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还需要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互买股票的高管都一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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