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2022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出,2022年海南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5万辆以上;加快调整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的结构比例,力争2022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的占比超过30%。

海南2022年计划推广新能源车超5万辆 个人购买新车补贴充电费用

3月29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2022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7日(10天)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2022年海南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5万辆以上,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在符合政策条件下,依法依规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继续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开放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科学管控新增燃油车指标,加快调整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的结构比例,力争2022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的占比超过30%。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2022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第二阶段目标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快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2022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5万辆以上,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在符合政策条件下,依法依规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二)继续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开放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科学管控新增燃油车指标,加快调整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的结构比例,力争2022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的占比超过30%。(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三)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和社会运营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交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提高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鼓励自动挡驾驶员考试和培训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2022年度各细分领域车辆推广目标详见附件2。(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四)落实《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方案》,征集并公布一批示范应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试点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或400万元奖励,鼓励海口、三亚、儋州等有市场需求的市、县、自治县设定年度新增和更换巡游出租车换电车型运力指标比例,力争2022年底全省累计推广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5000辆。支持三亚市强化政策保障和探索创新,以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城市为目标,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亚市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二、优化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配套

(五)制定全省2022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计划,加大对故障桩和“僵尸桩”的清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2022年全省新建充电桩2万个以上,确保2022年底纯电动汽车与充电桩总体比例保持在2.5:1以下;到2022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换电站32座(含)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六)出台并落实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修订《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突破性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问题。(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6月)

(七)应用数字化技术助推充电桩进小区。开展全省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摸底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桩企、物业公司及有建桩需求的业主提供住宅小区变压器剩余用电容量查询服务。(牵头单位: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八)组建海南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公司,建设运营平台,推动我省“一张网”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省交通控股公司;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九)加大省属国企在充电桩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政府办公场所在满足自有车辆需要的同时,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十)推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计量性能的强检工作,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充电桩远程实时在线检测等检定新模式的探索。(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十一)制定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鼓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在符合政策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在充电等使用方面出台奖补政策,持续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省公安厅;完成期限:2022年5月)

(十二)创新推动车联网产业发展。出台《海南省车联网产业发展规划》《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认定管理办法》等,统筹推动车联网产业发展。率先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东屿岛等车联网项目建设,打造车联网与智慧交通融合示范工程,探索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模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琼海市政府、省交通控股公司等;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十三)启动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运营,开展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力度

(十四)举办2022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加大招商力度,营造良好推广和产业发展氛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海口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完成期限:2022年9月)

(十五)2022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农村地区消费升级,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深入乡镇开展品牌促销宣传。举办地市、县、自治县提前做好活动策划,提供活动场地、媒体宣介、防疫等工作保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十六)举办中国(海南)国际新能源汽车拉力赛、国际新能源汽车展等高端展会、赛事,推动新能源汽车高端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相关市、县、自治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十七)加大对市、县、自治县制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政策的指导,开展《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定期通报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升新能源汽车发展合力。(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期限:2022年12月)

附件:附件1.2022年各市、县、自治县新能源汽车任务量分配表.doc

附件2.2022年细分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分解表.doc

经海南省政府同意,省工信厅3月29日印发《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加快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2022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202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货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环卫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1.5万元、0.8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四、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充电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

五、鼓励淘汰老旧汽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后,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六、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在2021-2022年试点期内,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10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巡游出租车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5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示范应用项目不超过10个,以申报项目综合评选结果为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七、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农村地区消费升级,在市县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系列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深入乡镇开展品牌促销宣传。活动举办地市县提前做好活动筹划,提供活动场地、媒体宣介、防疫等工作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各市县政府)

八、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省2022年新建充电桩2万个以上,确保2022年底纯电动汽车与充电桩总体比例保持在2.5:1以下。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100%全覆盖。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修订《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充电桩进小区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个人建桩难点堵点问题。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将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九、便利车辆通行使用环境。海口、三亚等实行限行政策的城市,要落实对新能源货车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差别化管理措施,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免于执行限行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开放,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减免停车费等优惠。(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十、支持销售企业让利促销。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协同承办新能源汽车首发、首秀、首展活动,评选年度优秀展销活动,争取更多优质车源供应我省市场。对年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新能源汽车销售金额前20名、销售台数前20名的海南省限上销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奖企业按先销售金额、后销售台数顺序选取,入围企业仅参加1项排名,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措施说明:

1.“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车辆生产企业对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后提供,无须用户另行提供;公共服务领域、社会运营领域车辆按要求接入,个人车辆在购买时可与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

2.营运类新能源汽车的认定,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准;车辆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执行。

3.本措施中日期均含当日。

4.本措施第四条“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前三条的,例如,已申领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运营服务补贴的,不能重复申领充电费用补贴。

5.满足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新能源汽车相应运营服务补贴或充电费用补贴。

6.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措施奖补范围。

7.相关奖补措施申报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布。

[责任编辑: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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