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9号明确,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包括: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等等。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财税〔2012〕19号明确,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其中包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并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需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则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且其动力电池不为铅酸电池,并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在功率要求上,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其中不含电能转化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以及不含电能转化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的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两者都应小于60%。
特别要注意的是,相关认定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财税〔2012〕19号明确,为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车船的标准体系、节能评价体系、技术进步和型号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修订、调整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