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保护
(十一)石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实现达标排放。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原料转运、破碎、粉磨、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应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等废气经处理后,应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三)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等相关标准要求。
(十四)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十五)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石墨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法依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七)石墨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石墨项目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九)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石墨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规范公告管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促进要素资源向符合规范条件的石墨企业和生产线集中。
(二十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告的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应积极开展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三)加强石墨行业规范管理与战略性资源保护工作的衔接,促进石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八、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石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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