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政府人员都应该充分理解革命性创新的颠覆性和创造性破坏的残酷性,革命性创新有一个孕育期,当它越过临界点之后就会产生强大的爆发力,迅速颠覆既有的产业和企业。例如,苹果智能终端的出现,顿时使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等功能手机巨头从皇冠 上坠落。数码摄影发力短短几年之后,百年老店柯达宣告破产。2005年前后,仅仅3年左右时间,平板显示全面替代彩色显象管,我国上千亿存量资产顿时化为乌有,显象产业重新化归为零。面对“互联网+汽车+交通”,这些行业残局很值得中国深思,中国如此庞大的汽车产业我们已经输不起了。
目前新的互联网公司以及其他新的进入者,正试图进入“互联网+”的契机进入生产领域。尽管目前只有少量的外来者如特斯拉等公司率先突破,但是谷歌等新的进入者他们定义的产品和生产方式不会走传统汽车的老路,当他们发力的时候很可能会重新洗牌。
第二,为“互联网+汽车+交通”创造好的发展环境,颠覆性创新的破坏不仅是旧有的技术和产品,同时还会破坏原有的游戏规则,就是标准、规制和技术监管,“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创新对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交通管理、商业模式、行业分类等都会产生冲击,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新的考验。
另外,正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另一面,那就是每年有上百万的电商关闭,几百万店员岗位消失一样,“互联网+汽车+交通”也会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最近,备受关注的互联网租车模式和传统租车之间的业态冲突就是典型的案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调节也将成为一种常态,政府应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使那些因创新而遭到破坏的企业和下岗职工有机会通过转型或创新实现再生或改变自己的命运。
我国在构建支持“互联网+汽车+交通”的政策体制环境方面,我想至少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需要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和部门间的配合。汽车和交通涉及的范围非常之广,牵动全社会,按照现有的分工,不同的职责归属于不同的部门,但各部门之间对“互联网+”的理解不同,对互联网应用的理解和取向也不同。在技术路线、产品和行业标准,甚至在名称上也不一样,各自自成体系,缺乏互联互通,使企业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协调机制,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品认证、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协调,打破壁垒,力争把“互联网+汽车+交通”打造成“互联网+”的示范项目。
第二,汽车产业管理体制需要更加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汽车是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在“互联网+”时代应该欢迎新的进入者,准入管理应该较大幅度的放宽,应该调整现有的汽车生产资质的相关规定,允许汽车企业实现那种苹果式的或者是小米化的生产,也就是他们自己没有工厂,却可以生产出全球著名的自己的产品。
第三,包容的态度和及时到位的监管,是支持“互联网+”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在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如何把握依法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有些创新,例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无人驾驶等,是以规则创新为前提的,欧美等国家的经验是,通过地方的立法形式确认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地位,为企业的创新和社会资本的投入提供稳定的预期。我国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准许在局部地区先行先试,或者总结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在没有大的副外部性的时候,政府观察、关注、提示而不出手,在实际到来的时候总结既有的经验,制定规则。
经多年的积累,我国在新能源汽车和互联网领域都建立了较好的基础。“互联网+汽车+交通”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一项大创新、大战略、大工程,它的进展和成功将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它的最终情景现在还很难准确预知,但是它涉及多种技术、多个产业和众多企业,又归口不同的政府部门,即便根据当前的认知也应当有一个顶层设计、阶段性目标,以便协同创新、协同工作,早日见到效果。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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