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回复称:
针对主办券商项目小组负责人余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余洋本人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7]6号),根据《结案通知书》认定,余洋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决定本案结案。
余洋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战略客户融资部从事投资银行工作9年,曾主持或参与精艺股份、奥马电器、四方精创、晨曦航空等首发上市项目;吉电股份、国际医学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宝安、西安民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八条对项目小组负责人的相关规定。同时,余洋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以及违反其他成为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成员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余洋作为申请人本次定向增发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适格。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主办券商项目小组负责人余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结案,且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余洋作为申请人本次定向增发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适格。
(五)关于股本数量披露不一致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关于股本数量披露存在不一致之处,分别为“截至2017年4月24日,该次送股已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1,000,000股”和“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次送股尚未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4,000,000股增至261,000,000股。”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和影响,检查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其他错误,提高申请材料质量的改进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经核实,“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次送股尚未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4,000,000股增至261,000,000股。”主要是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五)公司除权除息、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的情况”部分,该表述存在错误,主要原因是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复核到该错误。
由于申请人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五)公司除权除息、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的情况”部分披露了“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区间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6.67元/股,不高于人民币40元/股。拟发行的股数总额调整为不超过3,750万股(含3,750万股)”。该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是按照权益分派完成后测算的,因此,上述错误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经核实,申请材料中存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一、公司基本信息”、 和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二、(三)、1、公司概况”中将注册资本表述为“17,400万元”的情形,目前已在上述文件中将注册资本改为“26,100万元”;存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二、(十二)、4、主要财务指标”、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二、(四)主要财务指标”和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二、(三)、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中将2015年、2016年应收账款余额列示为应收账款净额41,508.03万元、59,963.07万元的情况,目前已在上述文件中将2015年、2016年应收账款余额修改为44,466.71万元、63,716.79万元。
申请人采取了如下方式提高申请材料质量:1、申请人内部各业务部门对口负责人对于各自业务相关部分描述进行专项复核;2、申请人不同业务部门多人交叉复核;3、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项目组成员交叉复核;4、主办券商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对应审核人员审阅复核。
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认为,申请人已更正申请材料的不一致之处,该等不一致之处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采取了多人交叉复核等方式提高申请材料质量。
(六)关于业绩大幅增长
审核中关注到,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增幅较大,2016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了42.3%,净利润增长了47.1%,毛利率自2015年度的28.38%升至2016年29.44%。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类型、收入、毛利及占比情况;(2)客户结构和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变动的具体情况。同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收入、毛利率、净利润情况
2015年和2016年,申请人主要产品类型、收入、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2016年 | 2015年 | ||||||
营业收入 | 毛利 | 营业收入 | 毛利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负极材料 | 129,178.91 | 60.49% | 46,019.79 | 73.18% | 114,082.06 | 76.00% | 37,252.69 | 87.46% |
正极材料 | 62,287.31 | 29.17% | 12,209.78 | 19.42% | 14,372.56 | 9.58% | 1,128.47 | 2.65% |
其他品种 | 7,172.98 | 3.36% | 566.26 | 0.90% | 10,174.86 | 6.78% | 1,112.08 | 2.61% |
天然鳞片石墨 | 4,679.05 | 2.19% | 958.54 | 1.52% | 7,699.63 | 5.13% | 1,956.79 | 4.59% |
石墨制品加工 | 8,931.56 | 4.18% | 2,476.82 | 3.94% | 2,211.56 | 1.47% | 515.51 | 1.21% |
其他业务收入 | 1,312.53 | 0.61% | 650.87 | 1.04% | 1,561.18 | 1.04% | 628.47 | 1.48% |
合计 | 213,562.35 | 100.00% | 62,882.07 | 100.00% | 150,101.86 | 100.00% | 42,594.02 | 100.00% |
由上表可知,2015年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和毛利主要由负极材料构成,2016年则主要由负极材料、正极材料构成。
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3,562.35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50,101.86万元增长42.28%,其中正极材料销售收入62,287.31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4,372.56万元增长333.38%。此外,负极材料销售收入相比上年增加了15,096.85万元。
①负极材料收入分析
2016年负极材料销售收入129,178.91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14,082.06万元增长13.23%。主要原因为:第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的需求量迅速增加,从而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带来较快的发展;第二,申请人在保持与锂电池重点客户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国内外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产品和客户结构不断优化,从而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第三,申请人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品行业技术领先,产品质量稳定,申请人通过技术革新并推出新产品,保证了负极材料营业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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