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补充披露: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项目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万元) 213,562.35 150,101.86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万元) 230,580

申请人补充披露: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项目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万元)

213,562.35

150,101.86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万元)

230,580.79

158,941.67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申请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应收款项、预收款项、增值税销项税等因素所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213,562.35

150,101.86

减: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3,019.60

3,442.97

减:应收帐款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19,250.08

10,843.98

加:预收帐款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382.38

-120.90

加: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47.68

23,113.31

加: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

-

-

减:当期核销的应收账款

212.35

339.43

减:当期债务重组减少的应收账款

-

-

加:外币应收账款结汇收益

203.33

565.30

减:质量赔款支出

132.91

91.53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30,580.79

158,941.67

现金流量表披露数据

230,580.79

158,941.67

是否勾稽

2015年度、2016年度,申请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量分别为158,941.67万元和230,580.79万元,2016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量较2015年增长45.07%,2016年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42.28%。申请人应收账款管理较好,同时随着正极业务的增长,申请人销售规模有较大的增长,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逐步增长。总体而言,申请人销售回款较为良好,与申请人收入、经营情况相匹配。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申请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与应收应付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净利润

26,164.64

18,429.02

加:资产减值准备

1,400.75

1,427.35

固定资产折旧

10,657.38

9,468.37

无形资产摊销

846.53

581.09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645.26

2,795.1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297.23

109.48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2,705.55

2,627.60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4.57

-4.9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513.49

-356.43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2,977.54

738.72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1,300.20

-14,571.16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6,284.22

6,281.31

其他

547.08

-1,484.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771.97

26,041.13

经核对上表各数据与相关报表项目数据、相关科目发生额数据或相关科目增减变动数据,相应的勾稽关系准确无误。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申请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利润与应收应付变动情况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利润

31,561.67

21,545.28

46.49%

应收账款

63,716.79

44,466.71

43.29%

应付账款

46,670.14

33,852.75

37.8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771.97

26,041.13

2.81%

从上表可以看出,营业利润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6年较2015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系:第一,随着申请人在正极材料产业链布局的打造完成,正极材料产能得到释放,而申请人对正极业务信用政策、结算周期较负极业务长;第二,申请人正极业务原材料主要为电池级氢氧化锂,而目前行业内电池级氢氧化锂结算方式均为预付货款,且申请人考虑氢氧化锂的价格不断上升,年末正极业务预付2-3个月货款。综合以上情况,导致申请人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利润、应收应付项目变动不一致。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申请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合理;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基本匹配;应收应付项目、营业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三者数量关系合理,与申请人经营情况相符,并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应内容。

三、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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