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在出口税问题上,一名专家组成员以及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员方对中国相关立场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案件审理中,该名专家认为,

一方面,在出口税问题上,一名专家组成员以及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员方对中国相关立场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案件审理中,该名专家认为,从W T O协定的完整性以及整体解释的角度出发,中方应同W T O成员方一道在出口税问题上享有G A T T第20条赋予的“一般例外”权利,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为保护环境及可用竭资源、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而违反W T O规则。

在WTO已裁决的中国原材料案中,W T O专家组仅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 .3条出口税条款,未援引G A T T 1994就认定中方无权在出口税问题上主张G A T T第20条“一般例外”赋予的权利,这对中国等WTO新成员来说显然不公平。为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际法专家、学者一直利用各种场合、积极运用国际法理论和WT O规则据理力争。此次赢得一名专家以及几个重要W T O成员方的支持,可谓取得了重要进展。

但可以想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美、欧、日之间上诉过程中势必还会有一场恶战,我们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争取W T O上诉机构能改变以前所持的立场 ,转 而 支 持 中 方 在 出 口 税 方 面 援 引G A T T第20条“一般例外”的权利。

此外,对专家组无视中方提交的某些证据以及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认为中国政府对稀土等采取的数量限制、许可证等出口限制措施与WT O规则的观点,我们应当进一步对上诉机构做出解释和抗辩。

当然,从W T O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裁决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这也是我们对上诉结果的隐忧。但即便如此,也不应动摇、甚至放弃争取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因为上诉毕竟是我们重申观点和立场的重要机会。

我们也应重新审视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与此同时,在国内,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也应当重新审视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政策措施的执行和具体落实过程中是否还存在亟待改进的地方。

例如,按照W TO规则要求以及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在限制出口的同时也应当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如果一方面对出口进行限制、而另一方面国内生产和消费却在增加,这就会对国际贸易形成“任意的、变相的歧视”,这是W TO规则所不允许的。

特别应注意的是,在中央政府已制定相关政策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仅为自己的蝇头小利,公开或隐蔽地继续大量开采稀土,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不仅与国家为环境保护作出的努力和相关决策背道而驰,而且还会授人以柄,成为他人攻击中国的稀土政策的证据。

此外,为贯彻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的方针,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还应进一步做到协调一致,绝对避免出现各自为政、制定的规则不统一的局面。这也是WT O统一实施以及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承担的协定义务,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总之,稀土案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和思考,希望与隐忧并存,但这对于我国今后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以及促进立法科学化、精细化、统一化而言,并非是一件坏事。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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