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
规定非常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在第九条第四款中单独列出,要求新建企业提供5年的担保期,这与以往的管理政策有很大的不同。
这位人士说:“新进入者没有投资额限制,大家的资金实力各不相同,从投资的角度看,并不是每个进入者都能成功,有些企业经营不下去,必然要退出。但是,他们的产品已经卖给消费者,一般来说,消费者更新车辆时间长于5年,有些甚至达到10年,在这期间,必须确保消费者的使用不受影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行业陆续有新进入者,有些成为了行业的佼佼者,有些不得不退出,比如,春兰集团,奥克斯集团、美的集团等,他们进入的时间都不长,生产了几千辆汽车卖给消费者,这些企业退出后,购买者的售后服务面临诸多问题。
这位人士说:“在规定中单独列明这一条,有几个考虑,一是以往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不完善的地方,单独列明有利于建立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机制; 二是传统汽车企业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建立了完善的服务体系,新进入者在这方面是薄弱环节,不能因为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影响消费者对纯电动汽车产业的整体印象;三是强调新进入者必须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承担能力。
这位人士还提到,在欧美等汽车发达的国家,他们在这方面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管理规定,他们要求企业投产后,如果经营不善要倒闭,也必须保证规定时间的售后件供应或者维修服务。
公告不是无限期有效
规定第十四条列明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这一条让人眼前一亮,与以往的公告要求有很大不同。
这位人士说:“以往,我国的汽车公告没有有效期概念,无论是否生产,只要列上去了,就一直存在,导致公告像一个大仓库一样,堆积的车型越来越多,后来有过若干年后集中清理一次。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可以设定许可有效期限。规定列明有效期,建立了定期清理机制。一般来说,企业不会主动申请注销公告产品,如果管理部门不督促,那么纯电动汽车产品公告也会堆积得像个大仓库。”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新能源汽车技术更新很快,每年都有很多新技术‘冒’出来,新进入者如果停滞不前,他们的产品肯定会被市场淘汰,如果研发方向错了,或者研发脚步慢了,也会被淘汰。规定列明公告有效期就是要把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形成制度化。”
规定提出,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这位人士说:“延长有效期的手续很简便,只要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就可以延长有效期。”
“双80”与“双100”不是同一概念
规定的附件列出了很多要求,其中最高车速大于100 公里/时,综合工况纯电续驶里程最低数值为100公里,即大家常说的“双100”,人们注意到《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2012)》有“双80”要求,两者之间的数值差异格外引人注意。
这位人士说:“续驶里程80公里,最高时速80公里,即人们常说的‘双80’,这是我国对纯电动汽车产品要求,规定提出的‘双100’是对进入者能力要求,两者不是同一概念。作为新进入者的能力要求,它必须比产品要求高。”
这位人士也提到,“双80”的要求今后也会提高,这是必然趋势。“把纯电动汽车生产比作参赛更加贴切,任何人都可以报名参赛,规定就象一把评判的尺子,达到要求就可以正式上场。采用什么样的姿势达到要求,取决于参赛者自己的决定。”这位人士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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