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普莱德原股东应向东方精工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合计约26.45亿元。

东方精工

图/东方精工

7月1日,东方精工(002611)发布公告,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送达的《SHDX20190182号利润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沪)字第014034号〕,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已受理申请人东方精工就与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

2016年7月28日,东方精工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五名原股东(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普莱德原股东承诺普莱德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经审计的累计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4.98亿元,其中2016年不低于2.5亿元、2017年不低于3.25亿元、2018年不低于4.23亿元、2019年不低于5.00亿元。《利润补偿协议》中也约定了普莱德的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普莱德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148号《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普莱德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约2.17亿元,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77亿元,与普莱德原股东承诺2016年至2018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9.98亿元相比较,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普莱德原股东应向东方精工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合计约26.45亿元。

[责任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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