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手机的每次抢购数量并不对外公布,这应该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要求”。而且利

小米手机的每次抢购数量并不对外公布,这应该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要求”。而且利用“饥渴营销”方式,可以制造热销的新闻,从而利用消费者的从众心理产生跟风购买效应,是否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这个问题只能留给法律界去讨论。

再谈互联网营销的意义

而联想CEO杨元庆在参加2014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夏季高峰会上的发言中表示:“不诚信的行为必然带来不公平的竞争,试想,能用虚假数字轻松从投资人那里圈到钱的厂商,还会在乎产品挣不挣钱,业务健不健康吗?这对那些踏实做业务,注重产品品质的企业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

其实,杨元庆所讲的“虚假数字”问题,也确实值得我们关注。虽然互联网作为先进的生产力,可以带来很多效率的提升,但是这绝对不是助长“虚假数字”游戏的催化剂和保护伞。因为只有诚信经营才属于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才能真正的促进产业发展。

此前,我在《警惕互联网思维的负面影响》一文中也曾对这个方面进行过探讨,因为通过互联网营销手段人为的制造热销,同时也给消费者制造了另一种信息不对称,让消费者产生严重的从众心理与跟风购买,这会让经营者感觉靠互联网营销手段而非产品实际创新带来的销售业绩如此简单,这也必然会给整个产业带来恶风坏习,整个产业都去追逐互联网营销,而不再投入资金、精力关注产品创新、售后服务等更加费钱的事情,这自然会损害整个产业的长远发展。

互联网思维与国家系统性风险

此外,对于一些互联网公司进入传统产业后,利用其“轻公司”模式,无资本负担等优势可以更快速的推出产品和服务,并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参与竞争,特别是最近兴起的“手机租车业务”,政府出面进行管制,滴滴打车、快的打车、易到用车等企业表示不服,甚至发动舆论攻击政府的这一监管政策,认为这是让相关行业的利益寻租继续有生长的土壤。

其实,对此我也非常不认同。我十分肯定互联网公司的“轻公司”优势,以及在思维上的体验为先、近乎免费的价格,先有用户再通过增值服务收益等理念。但是任何行业都有其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互联网公司进入之后就要颠覆整个行业的规则,而且他们所建立的新规则并未经过市场的长期运作来验证,并不能保证这种规则具有优越性和可持续性。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带来的破坏性,很可能会损害整个产业的创新能力和诚信经营,甚至带来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和危机。比如,互联网公司通过简单的手机App软件,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购置车辆资产,进行“空手套白狼”的运作,这从市场竞争角度来讲就是一种非公平竞争。

另外,手机租车软件通过这种轻模式迅速颠覆掉了传统租车公司后,这些传统租车公司都通过贷款等融资方式购置了资产,那么大量的银行贷款将面临违约,大量人员会失业,而且由于市场缺乏成熟的规则进行约束和监管,最终可能带来严重的国家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问题,而这些更为宏观的问题,哪个互联网公司会考虑,真正出现了问题谁来兜底?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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