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到2022年底前,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电桩

12月9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到2022年底前,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2022年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

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

《意见》还指出,要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

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严格执行《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

值得注意的是,12月6日,山东省财政厅发文称,为加快建设“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升新能源汽车发展能源保障能力,近日省财政安排1.2亿元,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建设发展。

省财政指出,一方面,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16市和41个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对机关公务用车、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充电桩建设给予奖励。另一方面,支持在全省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完善“省—市—县(市、区)—站—桩”五级充电网络运维体系,实现全省车桩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该系统建成后,各类符合条件的充电桩和电动汽车均可免费接入该系统,共享信息资源。

[责任编辑: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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