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发电全额收购
国务院能源管理和电力监管部门协调各省、区、市补充或修正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将国家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使地方规划与全国规划相统一;协调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完善电网发展规划,使电网发展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打通东西和南北电力输送通道,尤其是安排好国家千万千瓦光伏发电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设,实现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展开调查,并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追究赔偿责任,依法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用地性质,规范土地税收政策
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层面出台明确的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收政策,规范地方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收标准。一方面提请财政及税务部门出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具体指导意见和法规解释;另一方面,建议参照国家对火电的鼓励支持办法,出台政策对光伏电站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国土、林业、能源、财税等部门应联合研究制定光伏电站用地政策,明确光伏电站用地性质及范围,对光伏电站用地不改变原有土地利用性质的按原土地性质管理,鼓励光伏电站建设与农业、渔业等相结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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