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环境: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政企沟通 首先,在营造我国放心消费环境方面,刘汉元委员认为,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深

三、市场环境: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政企沟通

首先,在营造我国放心消费环境方面,刘汉元委员认为,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会加快实现,而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更加凸显。消费离不开消费者,离不开敢于消费、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因此,认真研究消费矛盾和问题,解决好众多消费者的个体诉求,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问题。但在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消费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如今我们处在一个消费勃兴的时代,消费动力强劲,新的消费形态不断涌现,消费方式日新月异,应接不暇。与此同时,消费陷阱、消费欺诈、消费问题、消费矛盾、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这已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转型发展,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其中很多都是由消费矛盾引发的,或者社会矛盾中交织着消费矛盾,消费矛盾背后是社会矛盾。

第二,一些地方对消费维权工作重视不够,消费维权力量不足。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主要有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耗时长、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较高,消费者普遍望而却步。日常消费诉求的解决,主要集中在以工商为主的行政机关和以各级消协为主的社会组织,工商12315和消协组织,事实上成为解决消费诉求的主渠道。消协是工商局管辖的事业单位,两家实际上是一家。由于人员编制、机构等因素限制,在不少市县级基层工商局,工商局消保科、消保股与消协组织完全合一,分不清彼此。人员也严重不足,越是基层越是如此。仅有的人力物力,除了用于日常商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查案等工作外,用于调解纠纷、解决消费诉求的时间少之又少。一些基层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口头重视,材料里面重视,实际不重视;315等特定节点重视,平时不重视;发生群体性事件时重视,平安无事时不重视。特别是遇到编制、经费等关键问题上,消费维权很难推进。

第三,消协组织存在“三重三轻”问题,不利于解决消费者诉求。“三重”是“重”消费教育、“重”事前维权、“重”开展活动;“三轻”是指“轻”投诉解决、“轻”事后维权、“轻”服务消费者。消费维权领域存在形式主义、盲目与国际接轨、脱离中国实际等偏差,是造成上述问题较普遍存在,客观上淡化了对消费者诉求处理的思想根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已开展30多年,发展初期处理投诉是第一位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人不断强调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重要性,要求事后维权变为事前教育、警示,认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是如此,我国已经进入了这个阶段。后果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消费维权组织都“抓大放小”,甚至干脆将消费投诉推向企业自行和解。同时,以投诉处理规范化为理由,设置高门槛和复杂程序,把大量投诉挡在门槛之外。甚至认为通过网上、新媒体反映的诉求不是投诉,不予受理。还有一些地方,将解决消费者诉求当成“小事”、“麻烦事”。消协组织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消费教育、消费引导上面,热衷于开展各种活动,炒作各种“高大上”的维权话题,陷入自娱自乐的形式主义怪圈,与消费者对解决诉求的迫切需求严重背离。

对此,刘汉元委员认为,片面强调消费教育、忽视对消费者诉求的解决,脱离了中国当前发展实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事实上,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断发育完善阶段,发展很不平衡,离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差距。现阶段消费维权的主要任务,还是认真处理消费者诉求,是消费教育引导和处理消费纠纷,事前教育和事后维权并重,各级政府应将消费维权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因此,刘汉元委员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架构及机制。从我国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分析、估计、研判我国消费维权现状,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以便捷、高效解决消费者诉求为核心的消费维权架构和运行、考核机制。第二,落实和加强消费维权职能,鼓励和引导消费维权意识。各级政府应该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要让各级消费维权组织(包括工商、消协)健全、完善起来,消费维权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避免出现“上热下冷、上实下虚、上进下退”的不良局面。基层消费维权工作尤其不能出现缺位状态。按照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放开消费维权社会组织的登记,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消费维权组织,形成与现有消费维权组织良性竞争的局面。同时,进一步鼓励、引导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形成对消费诉求的正确认识,主动化解消费矛盾,实现与消费者、消费维权组织、消费媒体的良性互动。

其次,在完善我国政企沟通机制方面,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中小企业受到融资、人才、技术、风险防范等难题的制约。促进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刘汉元委员针对性的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以全国工商联为主体,牵头协调相谈制度。我国是一个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从政府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到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存在着大量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汇集企业的意见,并与国家行政部门及地方主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目前,在管理体制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负责综合性的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作,并对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补贴;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进行负责;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等。但条块分割太细,相互职责界定不明,尤其是涉及到诸多需要跨部门、跨体系的协调事项,协调难度随之加大,甚至导致处理滞后或无法处理的现象出现。因此,我国应有一个总的牵头主体,便于整合各方资源和集中协调推进。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我国工商业界的人民团体,涵盖了全国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无论自身优势、职责、定位和渠道,都应是最佳选择,建议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对接各部委相关工作协调的统筹机构,并承担起全国中小企业协调任务,落实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时明确协调内容,促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促进产学研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信息问题、技术问题、融资问题、人才问题等等。

第二,完善相谈制度的绩效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在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相谈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并且很有可能因为行政人员对企业“吃拿卡要”而加重企业的负担,使相谈制度设立的初衷与结果南辕北辙。借鉴日本相谈制度的成功经验,就必须参考先进的绩效评价方法:如平衡计分法,尽快建立各行业全方位、多角度的相谈绩效评价体系,务实推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帮助企业化解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在新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在稳定经济运行和社会就业、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管理方面需要以企业为中心,通过提供适当和有效的公共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充分利用全国工商联的独特优势和特殊职责,牵头政企间沟通协调的重要任务十分必要,同时,政府要逐步通过简政放权实现经济转型,政企之间的联系更为纷繁,相谈制度的设立意义将更为深远。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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