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责任
(二十五)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六)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七)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和推荐,对已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组织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受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九)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十、附则
(三十)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十一)本规范自 2016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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