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要求,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都需要对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在线升级、驾驶辅助功能情况开展自我核查。

装备中心,汽车数据安全,驾驶辅助功能

9月13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自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都需要对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在线升级、驾驶辅助功能情况开展自我核查并填写《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情况自查表》,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相关信息上报。

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组织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和驾驶辅助功能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整车企业)。

二、自查内容及方式

各整车企业对照《意见》要求,对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在线升级、驾驶辅助功能情况开展自我核查并填写《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情况自查表》(见附件)。

各整车企业应积极开展自查,对逾期未上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有关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时间安排

各整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应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情况自查表》PDF格式电子版(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和EXCEL格式电子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icv@eidc.org.cn。

联系人及电话:

李艳文010-68200289

李京泰010-68200267

特此通知。

附件: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情况自查表.xlsx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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