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条件进行核实,按照当年电网企业承诺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最终确定各省(区、市)当年新增建设规模。对应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发电项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当年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建设。
六、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管理
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规模一次性下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上报上一年度项目核准及建设运行情况。“十三五”中期组织开展本地区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修编,进行滚动调整。
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纳入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的是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或者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的布局项目,不纳入本规划布局方案。有关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建设规划布局方案之外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除外),由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补贴资金问题。
七、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除了考虑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保障,还应考虑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本地区其他补贴资金来源等因素。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已制定本省级区域支持可再生能源建设和利用补贴政策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建设规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监测评价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电费结算、补贴资金到位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向社会及时发布信息,提醒企业投资经营风险,合理把握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节奏。
八、加强政策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机制,在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成本,不得以收取资源费等名义增加企业负担。电网企业要遵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做好衔接,及时投资建设配套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要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作为依据,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若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电合同未履行,其优先发电权可以转让。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要求,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核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附件: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9日

电池网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