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信息,该公司的原股东针对其未来净利润承诺为“2016至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6715万元”,相当于年均1679万元。由于其业绩承诺基准是累计净利润,且双方约定“在业绩承诺年度届满后”才进行审计、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利润补偿,因此,即便江苏鹏创未能够达到业绩承诺标准,其原股东也要等到2020年初审计工作完成之后才会被追讨补偿,此举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合纵科技实施业绩未达标补偿的追讨难度。
从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来看,江苏鹏创在2015年末对大客户“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92.55万元,且账龄全部为1~2年期款项,对应该笔欠款的形成时间是在2014年。在正常的会计核算逻辑下,应收账款是形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未结算款项,因此针对同一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不应当超过同期向该客户实现的销售金额,至于“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2014年末拥有392.55万元的1~2年账龄欠款,就应当对应着江苏鹏创在2014年对该客户的销售金额不少于392.55万元。
但事实上,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销售数据显示,江苏鹏创在2014年的向“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仅提供了192.99万元电力设计服务,那么其如何形成392.55万元的应收账款的呢?
更何况审计报告还披露,在2014年末江苏鹏创对“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仅为204.57万元,账龄为1年以内。在正常的会计核算逻辑下,就算这些欠款在2015年没有一分钱被收回,全部结转到2015年末,对应的1~2年期应收账款金额也不可能超过204.57万元。但现实情况却是,2015年末江苏鹏创对“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1~2年期应收账款增加到了392.55万元,这种现象非常值得怀疑。
出现这种怪事的还不止“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这一家客户,再如“徐州华电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鹏创在2014年末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265.15万元,全部为1年以内账龄;而等到2015年末时,江苏鹏创针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便猛增到301.66万元,且全部为1~2年期账龄,莫名其妙地也多出来了30余万元。
更典型的还有大客户“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鹏创在2015年向该客户提供了262.67万元的电力设计服务,却在当年末形成了332.57万元的1年以内账龄应收账款,差额部分的70万元又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而且等到2016年8月末,江苏鹏创针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全部被结转为1~2年期,而此时的金额又离奇地增加到442.19万元,再一次多出了上百万元。如此变化的结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事实上,截止到2016年8月末,江苏鹏创的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中涉及到“连云港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大丰隆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徐州华电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都是报告期内江苏鹏创的老客户,并与江苏鹏创保持着持续的购销合作关系。在正常的的结算环境下,客户方面应当是优先偿还以前年度形成的欠款,也即优先偿还账龄较长期限的应收账款才对。但是从江苏鹏创的审计报告披露数据来看,其主要客户在2016年前8个月存在新的购销交易的条件下,期末的应收账款账龄却都超过了1年,这显得极不正常,非常令人怀疑江苏鹏创的应收账款数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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