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智能制造
(一)鼓励企业加强顶层设计,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推动自动化水平提高。
(二)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积极建设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供应商关系管理(SR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仓库管理系统(WM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信息化系统,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
(三)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绿色制造
(一)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评估验收,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Ⅰ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Ⅱ级基准值要求。
(二)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促进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三)鼓励企业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绿色工厂,生产绿色设计产品。参与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开展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
六、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59)相关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四)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七、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逆变器生产企业应配备高低温试验箱、电网模拟器、高低电压穿越数据分析设备等关键检测设备。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业应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八、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九、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也应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职业病防治、信贷授信、应用扶持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
(四)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需按相关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月度生产经营情况。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5.未按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
6.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7.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8.企业自愿申请退出规范条件公告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六)有关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十、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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