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表示,不合理的监管会阻碍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建议用合理“监管”取代“一刀切”政策,探讨“禁飞公告”是否符合上位法、“禁飞公告”的制定权

她表示,不合理的监管会阻碍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建议用合理“监管”取代“一刀切”政策,探讨“禁飞公告”是否符合上位法、“禁飞公告”的制定权限到底在谁等问题。

问题:

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茜认为,不少地方在制定相关规定时,确实几乎实行全面禁飞。

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为净空保护区。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针对无人机的安全管理办法,在民航管理部门划定的净空保护区之外,划定了更大范围的禁飞区。

“现在无人机几乎没有地方可以飞。消费无人机这一应用潜力巨大的产业,正面临严峻的形势。如何解决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在确保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空域这一公共资源,是当前无人机立法的重要课题。”陈茜说道。

因此,王晓丹所提出的——“合理监管”,成为了“无人机与法律高峰论坛”上讨论的焦点。

目前,我国与无人机相关的规定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

但这些规定在与会专家看来,仍然存在不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静静表示,目前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规仅限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行政强制效力不足,且现行规定仅各自分别对无人机活动的某一部分作出规定,缺乏全面系统性法规。

李志宏律师补充分析道,我国现有无人机相关法规还存在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参与性不足、无人机适航性的要求不明确、治理无人机扰航的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解决:

立法迫在眉睫

为什么无人机领域的监管会存在这些问题?

吉大鹏分析道,根本原因是无人机的社会属性突出,难以单独管理,必须协同发力。

而解兴权则认为,因为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所以应尽快推动无人机立法,同时深入思考无人机对商业航空发生干扰并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以及无人机出了事故如何赔偿等问题。

那么,如何立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主任孟庆芬建议,应积极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基础研究,科学划分不同类别的无人机管制,重视立法的协调性。

以美国对无人机的监管方法为例,在无人机登记方面,重量在250克至25千克的无人机必须进行登记并标记注册码;在操作人员管理方面,要求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操控无人机知识测试,无需取得执照;在无人机运行方面,要求无人机只能在白天飞行,高度不超过400英尺(122米),限速每小时100英里。

“美国对无人机监管的现行法律均针对25千克以下的无人机。也就是说,25千克以上无人机的法律在全世界尚属空白,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填补这个空白,及早对大型无人机进行立法规制。”吴静静说。

“此外,民航局应增加制定对无人机生产商的监管制度,确保接入无人机的管控系统正常工作。目前监管属于多头管理,管辖边界模糊,因此应该高位阶立法,厘清执法机构的执法权边界。”吴静静建议道,“目前的共识是非隔离空域内应由民航局进行管辖,隔离空域内由公安机关属地管辖。”

李志宏认为:“规章制定过程中也应广泛听取生产厂家、运营商、个人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将通用航空分类管理、扩大低空空域开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全程安全监管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多管齐下,依法应对无人机扰航行为,如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公示、宣传、警示标志设置,将无人机运行记录纳入诚信管理等。”

此外,不少与会专家建议,应有效区分无人机与通用航空边界,做好空域规划与空中禁区设置,并确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无人机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组件,确保技术能限制无人机在制定空域运行,并保证无人机的可操纵性和可追踪性,可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有效利用电子围栏,对无人机施行联防联控。

“无人机治理根本在于源头监管,因此也应积极完善无人机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培训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要求驾驶员必须熟知监管框架和飞行规则,将技术手段与法律相结合,创新监管方式。”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总结道。

[责任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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