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电池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

1998 年德国成立共同回收系统基金会,电池企业按其电池的市场份额,重量与类型支付管理费用,可以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
借鉴经验:对于我国来说,依靠基金会辅助不太实际,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似乎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毕竟电池生产者对于电池的拆解、再利用更加专业。
日本:国家立法,并对电池生产企业进行补助

借鉴经验:从日企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回收体系应该在车辆生产时就及时制定,若考虑不到动力电池的解决途径,新能源汽车不仅无法做到节能环保,反而会成为车企和影响人们生活的能源负担。
10. 丰田回收模式
1) 进入维修体系:对电池进行充放电试验和相关信息的读取,如电池整体状况良好,只是个别单体到达使用寿命,则对这些单体更换后重新组装电池包,可以作为置换电池重新应用于普锐斯汽车上。
2)梯次利用:通过检测,如果回收电池还剩余规定容量,则可以进行梯次利用,应用于分布式储能电池系统,用来平抑、稳定风能、太阳能等间歇式可再生能量发电的输出功率;或者应用于微电网,实施削峰填谷,减轻用电负荷供需矛盾。

来源:朱玉龙 第一电动网
2015年,丰田将凯美瑞混合动力车的废旧电池用于黄石国家公园设施储能供电,重新设计了储能电池管理系统,208个凯美瑞电池可存储85KWh电能,将电池的使用寿命延长了两倍。

来源:朱玉龙 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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