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汽车整车市场,根据中国目前的外资政策,国外汽车厂商进入中国市场必须采取合资企业的方式,同时中国对直接进口汽车征收较高的关税和消费税。因此将混合动力汽车的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市场。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在车用镍氢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一)车用镍氢电池市场为高度集中市场,交易后市场竞争受到削弱。
目前,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的行业集中度高,PEVE、松下、科力远以及江森自控四家公司的市场集中度(CR4)高达97%,几乎垄断了全球车用镍氢电池的供应。其中,松下又是PEVE的股东,持有其19.5%的股份。此次PEVE和科力远共同设立合营企业,使PEVE、松下、科力远全球三大车用镍氢电池生产商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共同利益,将减弱三者之间的竞争意愿,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从市场进入角度来看,车用镍氢电池行业面临着较高的技术壁垒,其他企业若进行独立研发,需支出高昂的研发成本。同时,该行业规模经济效应较强,建设车用镍氢电池生产线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短期内难有新的竞争者进入该行业。
(二)交易后丰田对混合动力汽车产业链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可能对中国混合动力汽车企业产生封锁效应。
丰田中国在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占据80.3%的市场份额, PEVE在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占有66.4%的市场份额,均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力。两方面优势结合在一起,将进一步增强丰田对混合动力汽车产业链的控制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本次交易的协议,合营企业将通过新中源丰田汽车能源系统有限公司间接向丰田中国供货,若向其他第三方供货则需要董事会批准。根据拟设合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安排,丰田一方(包括丰田中国和PEVE)有能力否决任何对外销售的提案。因此,如果丰田一方有意愿,将有能力使合营企业成为只向丰田中国一家企业供货的供应商。
上述协议安排与丰田对混合动力汽车产业链的控制力结合在一起,将对中国其他正从事或拟从事混合动力汽车业务的汽车制造商产生封锁效应,使其难以获得高质量的电池配套,对中国混合动力汽车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分析,本交易将削弱车用镍氢电池市场的竞争,阻碍下游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商获取车用镍氢电池,可能会对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和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商务部与申报方就如何解决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2014年6月25日,申报方提交了最终解决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该解决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对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和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合营当事方及合营企业(科力美)履行如下义务:
(一)科力美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第三方广泛销售其产品。
(二)在市场有相应需求的情况下,科力美应该在投产后3年内实现产品的对外销售。
(三)科力美应在设立后每年向商务部书面报告履行上述义务情况。
(四)科力美应制定履行上述义务的操作方案,经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当事方履行义务情况。当事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实施后,如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变化,当事方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履行上述义务的申请,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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