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研究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汽车动力蓄电池是直接关系到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核心零部件。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安全性、可靠性、一致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远高于普通蓄电池,因此,应对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出不同于普通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要求和条件。
当前,我国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存在生产企业数量过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截止到2014年12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已有近150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1600余款产品,累计总产量不足16万辆,但涉及动力蓄电池配套生产企业却有177家。且多数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缺乏研发基础和保障一致性的生产工艺,在生产、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能力也需进一步提升。整个行业已初步呈现出了散乱的发展局面,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动力蓄电池行业发展亟需予以引导和规范。
二、制定目的、原则、思路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拟采取公告管理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和规模化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以引导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做优做强为原则,着重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与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水平的有效衔接,重点突出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和生产一致性。
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服务行业的思路,建立动态的行业管理公告,促进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制定过程
2013年下半年以来,装备工业司按照上述目的、原则、思路,组织汽车行业研究机构、整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等,开展了《规范条件》的编写工作。编制过程中,我们对国内外汽车动力蓄电池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我国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产业状况进行了调研摸底,并多次召开了由企业、行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的研讨会,进行了充分研讨和多次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范条件》的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28日-11月28日,装备工业司在工业和信息化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2014年12月-2015年1月,装备工业司就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并进一步听取了行业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发布稿。
四、《规范条件》的主要内容
《规范条件》具体分为总则、生产企业基本要求、生产条件要求、技术能力要求、产品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售后服务能力要求、规范管理、附则等九部分内容,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应具备的能力条件、公告流程和规范管理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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