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公告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拟制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

  为推进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公告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拟制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反馈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电子基础处)。

  联系电话:010-68208272  68208203

  传    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wangww@miit.gov.cn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等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内容见附件),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证明文件,有关发明专利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近 1 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项材料,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责任编辑: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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