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纸质材料 1 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已经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停产超过 1 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pdf

[责任编辑: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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