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上下游生 产企业,包括正极材料、负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上下游生产企业,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电池等企业。本规范条件所说的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电池组(含电池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除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外,还需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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