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企业生产或产品应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九、附  则

(二十九)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X 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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