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

(八)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使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应配备含铅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现有企业的包板、称板工序应使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现有企业的焊接工序应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与园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需要试运行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30-180天,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得超过0.05mg/m3,铅烟浓度不得超过0.03mg/m3。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送新风系统,并保持适宜的风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送新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送新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中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并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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