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能源产业亮眼成绩单的取得,除了市场需求推动之外,支持政策的不断加码功不可没,这其中就包括《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新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图片来源:比亚迪

图片来源:比亚迪

2021年,新能源汽车产销不断刷新预期,全年销量352.1万辆,市场占有率达到13.4%,新能源乘用车全年批发331.2万辆,渗透率15.7%,较2020年5.8%的渗透率提升明显;

2021年,我国动力电池装车量达154.5GWh;与此同时,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同步扩大,2021年1-11月装机量仅排名前十的6家中国企业就达到48.1%;

2021年,国内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超过4GW;新增电能替代电量大约1700亿千瓦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增量93.6万台……

2021年新能源产业加速前进,优异成绩的取得,除了市场需求推动之外,支持政策的不断加码功不可没,这其中就包括《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新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门印发车联网建设指南 2025年系统形成标准体系

——《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

2021年3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

《建设指南》提出,将针对车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智能交通行业发展实际,聚焦营运车辆和基础设施领域,建立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智能交通相关标准体系,分阶段出台一批关键性、基础性智能交通标准。

《建设指南》要求,到2022年底,制修订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交通信息辅助等领域智能交通急需标准20项以上,初步构建起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到2025年,制修订智能管理和服务、车路协同等领域智能交通关键标准20项以上,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应用、满足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需求的标准体系。 

国家发改委:促进能源供给结构低碳转型 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近日出台的《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行动方案》要求,促进能源供给结构低碳转型。持续深化水电、核电、天然气发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风电、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新出台的抽水蓄能价格机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推动新能源及相关储能产业发展。继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提升电价机制灵活性,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以及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同时,《行动方案》还提出,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完善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线港口全面使用岸电。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引导节约用电,优化电力消费行为。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 

新能源平价上网来了!8月1日起这些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通知》提出,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通知》规定,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发文规划循环经济 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2021年7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

《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加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为达成上述目标,《发展规划》列出了十一项重点工程与行动。其中,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行动中指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提高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水平。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与梯次利用成套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工信部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加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021年7月14日,工信部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明确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算力规模与数字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格局。

《行动计划》引导新型数据中心走高效、清洁、集约、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鼓励应用高密度集成等高效IT设备、液冷等高效制冷系统、高压直流等高效供配电系统、能效环境集成检测等高效辅助系统技术产品,支持探索利用锂电池、储氢和飞轮储能等作为数据中心多元化储能和备用电源装置,加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同时,《行动计划》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燃气分布式供能等配套系统,引导新型数据中心向新能源发电侧建设,就地消纳新能源,推动新型数据中心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用能结构,助力信息通信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两部委:目标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展储氢、储热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根据《指导意见》,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在高安全、低成本、高可靠、长寿命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新型储能在推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为达成上述目标,《指导意见》还列出了五大实施途经。 

新版汽车“三包”政策电动汽车专用部件纳入退换车条款 动力电池故障也在其中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版“三包”政策)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版“三包”政策》,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其中,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新版“三包”政策》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此外,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换货。

在三包有效期内,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重磅!发改委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峰谷电价或差3倍!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分时电价机制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2021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通知》还要求,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同时,《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达到什么标准才能上路?答案来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21年7月30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实施《意见》既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坚守安全底线的要求。

《规范》主要包括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七个章节。

其中,在示范应用申请章节,《规范》要求,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储能行业再迎利好!两部委鼓励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

——《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2021年8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工信部发文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2021年8月1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旨在加强汽车数据与网络安全管理和产品安全管理。这是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后,又一项车联网行业的数据专项新规。

《意见》主要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的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汽车软件在线升级、产品安全管理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包括企业需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两方面内容。 

五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敏感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21年8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实践中汽车行业关注较大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行了规定。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关注交通运输创新发展 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自主研发进程或加快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2021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重点技术攻关、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构建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关键作用。

《意见》要求,加快重点交通装备业发展。加快新一代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技术船舶、航空装备、现代物流装备等自主研发及产业化,推动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救助打捞、导航测绘、检验检测及监测等专用装备自主化智能化发展,加强智能高铁、智慧公路、自动化码头、数字管网等新型装备设施研发应用和产业发展。 

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手了!

——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市场监管总局在对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抽查中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

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要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发布 国家能源局:电网应无歧视接入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2021年9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规划》明确了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备案与建设、并网与调度、监测与监督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是今后新型储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重要指南,对规范新型储能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高效地投资新型储能项目意义重大。

通知明确,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根据规划,到2025年,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将达到30GW以上,实现至少10倍的增长。 

三部委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今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5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为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变化,做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工作,三部委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调整。

2021年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此外,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能并尽并、多发满发

——《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能并尽并、多发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10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通知,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能并尽并、多发满发。

通知要求,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严格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加强科学调度,优化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实现新能源发电项目多发满发,进一步提高电力供应能力。 

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文件发布!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这也是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顶层设计,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意见》明确,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为达成上述目标,《意见》要求,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同时,还要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

此外,《意见》还要求,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 

聚焦2030前碳达峰目标 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又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比之前的《意见》落地一些,更加聚焦2030前碳达峰的目标,也将相关指标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实化。主要要点有: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跟《意见》的要求基本一致。

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

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同样提到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 

交通运输部:“十四五”时期推进新能源车辆规模化应用

——《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

11月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印发《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对未来一段时期综合运输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推进路径进行了全面部署。

《规划》科学谋划了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目标,其中,对新能源汽车的销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指标要求,即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领域新能源汽车的占比分别由2020年的66.2%、27%、8%提升到72%、35%、20%;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每年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要求2025年京津冀地区运输大宗货物的新能源汽车运输的比例达到70%左右。

《规划》要求,推进新能源车辆规模化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绿色出行“续航工程”。同时,《规划》强调,要加大运营、通行、停车、充电等政策支持,要加快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维修标准体系,提高新能源汽车检测诊断和维修服务能力。 

工信部等四部门部署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11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对外发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作用显著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若干智能制造先行区,凝练总结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带动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标准和解决方案,推动智能制造标准的试点应用,探索形成具有行业区域特色的智能转型升级路径,开展大范围推广应用。

《方案》提出,以“揭榜挂帅”方式推进细分行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四部门将围绕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的细分行业,明确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挂帅任务。 

工信部最新规划印发!又一千亿风口来了!全国服务网点已超万个!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11月15日,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规划》中频频提及电池及相关材料回收:

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建设一批大型一体化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等绿色分拣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再生铜、铝、钴、锂等战略金属资源回收利用比例,推动多种有价组分综合回收。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要求,实施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鼓励开展废塑料化学循环利用。到2025年,力争废钢、废纸、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量分别达到3.2亿吨、6000万吨、20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产量达到400万吨、1150万吨、290万吨。

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法规制度,探索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新型商业模式,强化溯源管理,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用回收渠道,建设一批集中型回收服务网点。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在储能、备电、充换电等领域的规模化梯次应用,建设一批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项目。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有关情况。在电池回收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副司长尤勇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近年来,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实施了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在京津冀等17个地区及中国铁塔公司等开展梯次利用试点,推动跨区域合作与产业链协同。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制定发布一批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截至今年10月底,171家有关企业已在全国31个省市区设立回收服务网点10048个,培育26家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回收利用体系初步建立。

工信部: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

——新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12月10日,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发布新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提出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规范条件》还要求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达到相应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同时对电池和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做出了具体指标要求。其中,在电池和电池组方面,规范条件从三方面给出了标准: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8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00Wh/L。循环寿命≥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2.动力型电池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1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50Wh/kg;其他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5Wh/kg。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5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350W/kg。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00Wh/kg。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三项团体标准正式发布:电动车停放、充电有了具体规定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

12月13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编写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三项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是地方电动自行车行业同类标准的首次发布。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围绕市场需要和监管需求,重点对蓄电池型号命名与电池组永久性唯一编码标识、充放电接口防触电保护、电池组安装电池管理系统(BMS),以及电器输出接口安全性、充电器分类和充电器防护等级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填补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及充电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的空白。

《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购买、使用、停放、充电、维护保养等日常环节中需要满足的安全要求,为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提供了标准指引。其中,《指南》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在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定的固定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充电。锂离子蓄电池应放置于开敞式或半开敞式专用充电场所,每次最长充电时间不宜大于8小时。严禁采用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等方式充电等。 

新能源车险要来了:自燃可赔 电池衰减不保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

12月14日,中国保险协会官网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千呼万唤的新能源车险将使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拥有更加有效且更具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同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新能源车的发展。

从《条款》亮点来看,在主险方面,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障范围包括: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同时,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过程,均在主险保障范围内。

在主险的保险责任当中,意外事故后都注明了包括起火燃烧,这也是广大新能源汽车车主尤为担心的问题。

此外,根据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场景,针对新能源汽车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充电桩,《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还添加了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柱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保险等多种新能源汽车专属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备受网友关注的电池衰减问题,仍不在承保范围当中。 

退坡30%!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正式印发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12月31日,电池网获悉,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责任编辑:林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电池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电池网)”的作品,凡属媒体采访本网或本网协调的专家、企业家等资源的稿件,转载目的在于传递行业更多的信息或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删除。电话:400-6197-660-2 邮箱:119@itdcw.com

电池网微信
动力电池
新能源汽车
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