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阳光新能源未能于交割日起36个月内实现被投资人一致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合格申报,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人要求其回购的股权。

图/阳光新能源

图/阳光新能源

近日,阳光电源(300274)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近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安徽铁基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基新能”)、浙江富浙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富创”)。

公告显示,本次铁基新能和富浙富创向阳光新能源合计增资34,700万元人民币,其中2,738.7530万元用于新增股本,31,961.24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本次增资前,阳光新能源估值达到190亿元,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价格为人民币12.67元。

阳光新能源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阳光新能源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阳光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由149,946.0959万元增加至152,684.8489万元,阳光电源持有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比例由82.9437%减少至81.4559%,阳光新能源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据悉,阳光电源正推进阳光新能源拆分上市事项,在去年年底,阳光电源就已经公告拟启动分拆阳光新能源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并向其增资10亿元。

资料显示,阳光新能源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阳光电源旗下的新能源开发投资平台,阳光新能源聚焦光伏、风电、风光储氢充多能融合等领域,提供覆盖系统研发、开发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新能源开发全生命周期整体解决方案,在全球光伏电站开发商中位居前列。

阳光电源表示,本次阳光新能源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阳光新能源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其融资能力,增强其资金实力,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增资协议中股东条款中还提及,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得与阳光新能源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前述阳光新能源所从事的业务指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开发。

此外,协议中也附带了回购权条款。投资人同意,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审核实践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承诺、严格履行所持股份锁定安排等)配合阳光新能源尽快完成合格上市。若阳光新能源未能于交割日起36个月内实现被投资人一致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合格申报,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投资人要求其回购的股权。

电池网注意到,据“大同发布”消息,近期,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还与阳光新能源签订大同阳光储能产业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阳光新能源将发挥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依托自身行业技术和产业规模优势,参与大同市储能产业发展,项目规划投资约17亿元,打造以“光储充氢维”户外实证基地、储能系统集成、PACK制造、储能逆变器设备为一体的储能制造全产业链,以及磷酸铁锂电池综合利用项目。

[责任编辑:张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电池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电池网)”的作品,凡属媒体采访本网或本网协调的专家、企业家等资源的稿件,转载目的在于传递行业更多的信息或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删除。电话:400-6197-660-2 邮箱:119@itdcw.com

电池网微信
储能
锂电池
阳光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