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车环节,邮政、物流等企业购买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照国家标准1:1比例给予市级财政补贴,并支持电动客车在单位班车、旅游客车等方面开展示范运行。在用车环节,积极研究差异化停车费、电动物流车优先配置货车通行证等政策。在基础设施方面,研究制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营的相关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申请在本市开展先行先试政策试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科委、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负责计划制定、政策及资金统筹、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责任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工及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并适时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环保局加强对重点应用领域机动车排放情况的检查监督;市质监局加强对车辆安全运营监管。
(二)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在资金保障方面,全面落实市级购车财政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贴。在用地保障方面,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保障充换电站建设的用地需求。研究设立新能源汽车碳交易基金,推动在本市运行的电动汽车整体参加碳交易。
(三)加大科技创新支撑。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力度,引导产学研用紧密合作,重点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水平,支持新型动力电池开发,加强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积极发展车联网技术,将电动汽车打造成移动智能终端,实现车人、车车、车路、车网等交互,推动电动汽车和大数据平台有机融合,实现车辆智能化、交通智慧化和信息动态化。
(四)鼓励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快在公交、出租等领域大规模应用电动汽车。在完善贷款贴息、电池租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公私合营(PPP)等模式,通过共享油电差价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车辆购买与维护。引导设立电动汽车发展基金,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推动形成车位所有者、基础设施建设者和运营管理者等多方共赢的运营模式。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 整车企业全面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整车产品须满足低温运行等地域性特征要求。整车企业负责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建立车辆运行保障体系,重点对车辆安全运营信息进行监控,并实现实时故障预警;建设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并承诺对社会开放。
2. 电力部门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报装验收流程;完善智能充换电服务管理平台,满足公众预约、查询、结算等使用需求;加快在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建设快充服务网络。
3. 物业管理单位全面参与充电桩建设运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应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自用充电桩建设;具备条件的社会停车场应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桩向社会开放,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4. 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电动汽车示范运行。全市范围内的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成为推广电动汽车应用的重要示范载体,率先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积极探索创新运营机制和商业模式。
(二)倡导公众全面参与。公务人员率先使用电动汽车,自觉成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推动者。倡导电动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身体力行,自觉成为电动汽车理念的传播者。倡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活动,成为电动汽车推广的践行者。
(三)加大宣传监督力度。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视角的科普宣传,切实增进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营造易于接受、乐于使用电动汽车的良好环境。重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报道、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使公众清晰、消费者明晰、执行者熟悉。强化舆论监督作用,重点关注产品质量、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共同维护电动汽车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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