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3. 外

  1.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3. 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4. 拒绝接受抽查;

  5. 不再继续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6.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从事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核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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