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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如何定?
提高规范回收再生环节
强大的经济利益是导致当前非法收集大量存在的根源。在完善法制和行政手段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经济调节手段,打破现存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引导资源回收向规范、安全的方向发展。
未来可根据中国具体国情,探索以下3个方面的环境经济政策,提高规范回收再生环节的比例。
1.税收优惠制度
当前,再生铅冶炼行业的扶持政策中已经有增值税减半的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规范企业的成本,有助于提升其回收价格的市场竞争力。但由于再生冶炼之前的环节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的方式,规范企业承受了大量的税收负担。
未来应对规范回收、处置、再生环节的市场主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回收基金制
回收基金制是国际上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家电回收等领域已经开展了基金制的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否将铅蓄电池纳入基金制范围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如何协调好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行业之间在电池回收中的关系,是未来基金制建立的重要问题。
3.押金制
借鉴美国BCI模式,鼓励蓄电池生产企业将新电池销售与废电池回收相结合,完善以旧换新制度。生产商为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新铅蓄电池提供一定的折扣,并对没有提交旧电池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废铅蓄电池处理押金。这就保障了消费者和经销商的经济利益,有助于调动经销商和消费者参与回收的积极性,促进回收体系的持续性。
回收网络怎么建?
看发达国家有哪些经验
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主要是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实行立法,构建收集网络。
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的建立通常有3个主要途径,一是蓄电池制造商负责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二是依照政府法规批准的专门收集铅蓄电池和含铅废物回收的强制联盟(政府的工业部门、环保部门和电池生产、销售到收集、回收和铅的二次生产循环每个阶段都参与到联盟中)和专业回收公司;三是由再生铅企业建立了特定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公司。
上述3种途径回收的废铅蓄电池统一交由正规再生铅企业处理,同时政府给予再生铅企业一定的废电池处理补贴费用。
日本:制造商支持的回收系统模式
日本在《再生资源法》中明确了废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再生企业的3个渠道: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政府集中转交;由电池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机器的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
公众不能将废蓄电池混入一般生活垃圾中,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拆解倒酸,而应完整地送到指定的废蓄电池回收站。回收站由蓄电池生产厂家设立,生产厂商有责任将废蓄电池召回,然后由回收站集中,用塑料布包好成捆,再运送至再生铅厂处理。再生铅厂把废蓄电池破解后,冶炼成再生铅,再销售给蓄电池生产厂家,而蓄电池厂家在销售蓄电池时要把处置费按一定比例分摊到每一只蓄电池售价上,由公众承担。
德国:收集者系统模式
德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废旧电池管理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对进入德国市场的电池进行了严格限定:只有已经建立回收系统或者加入已存在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进口商),才可以在德国境内进行销售;在仪器、仪表等产品设备中内部一体化的电池不得有含有危险物质。
德国设立公共电池回收系统基金会,并由德国公共废电池回收系统协会(GRS)管理与运行废电池回收。
美国:逆向分配模式
美国是在废电池环境管理方面立法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废电池处理厂,同时坚持不懈地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让公众自觉支持和配合废旧电池回收工作。
美国在1994年成立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组织——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由可充电电池制造商和销售商组成,以零售店为基础建立收集网络系统,主要帮助和促进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以及小型密闭式铅酸电池在内的充电电池的循环使用,有关费用由参加的公司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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