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位会计专业人士指出了其中端倪:在市场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资产价值评估的模式。“国企资产转让大多以成本法评估,尤其是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成本法可比较准确地估算出国有资本的前期投入,从而避免转让过程中的低价流失。但是日喀则扎布耶这样的企业,评估时还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开采)技术进步和市场前景蕴含的潜在巨额利益,进而准确地判断应该采取哪一种资产评估模式。”
正是在对未来的收益判断上,股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扎布耶盐湖股权变化图 (曾子颖/图)
优先购买权中藏进退
尽管天齐锂业公司与西藏矿业总公司已于8月9日签署了《产权交易意向书》,但这笔交易并未落定,因为日喀则扎布耶的现有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对这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7月11日西南联交所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得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受让,不得以委托或信托方式申请受让,受让转让标的后三年内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以及公告到期前缴纳5000万元保证金等。
当时联交所公告还显示,日喀则扎布耶现有七个股东里,挂牌时持股比例加起来不超过3%的两个最小股东中节能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和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而西藏矿业、比亚迪、西藏金浩和中国地质科学院盐湖与热水资源研究发展中心此时并未放弃。
天齐锂业成为最高报价竞购者后,西南联交所发函称,在挂牌期满之前,向其提交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只有西藏矿业。
在这之前,西藏矿业曾于7月下旬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交易价格不超过5.56亿元范围内董事会“择机”行使优先购买权,目的是“确保公司锂资源的战略安全”。
从当时一些活跃在网络上的西藏矿业中小投资者反应来看,很多人都理解为只要价格在这个范围内,西藏矿业就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际上,“择机”二字,意味着如果报价在5.56亿元范围内,是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价格超过这个金额,则直接放弃。
西藏矿业有十天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交易规则,只需要支付3.11亿元,西藏矿业就可优先获得日喀则扎布耶这20%的股权——这大大低于股东大会给董事会授权的行使优先购买权金额上限。
但是,8月19日,西藏矿业董事会表决,除了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西藏矿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泰,剩下8位董事以7票同意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告给出放弃的理由是:引入天齐锂业有利于西藏矿业对旗下锂资源的业务战略整合……提升业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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