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业务如何监管待细化 改革会释放红利,但相关细则亟待明确。 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

售电业务如何监管待细化

改革会释放红利,但相关细则亟待明确。

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未来,公众和企业购电时的选择将多元化,可从价格、服务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电网企业可以参与售电,“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此外,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这意味着电网企业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但保底供电服务的表述也不够清晰。“拥有电源和配电网的企业拥有优势,”曾鸣解释说,“电网企业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也要接受监管。”可是,从文件委婉的提法中,看不到更多如何监管电网企业售电业务的条文,电网企业输配业务和竞争性售电公司的“防火墙”也不明晰。

当然,对社会资本而言,资产总额达2000万元,就可成立售电公司,并从地方政府获得“牌照”。

界定模糊的,还有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交易机构在市场中有关键作用,9号文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就产生了“相对独立”如何界定的问题。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则更加模糊了这个问题。该配套文件提出,在全国较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实现,负责落实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促进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同时试点地方以及还未试点地方都可以组建交易中心。

文件还明确规定,电力交易中心是相对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或者电网企业子公司制,或者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但相对独立如何保证、界限在哪里则含糊不清。景春梅说,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子公司、会员制的表述看不出交易机构到底独立不独立,如果交易机构不能实现独立,成为电网企业的附属或关联平台,市场化改革就会遇到新的难题。(本报记者董来孝康亦对本文有贡献)

[责任编辑: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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