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方案归类还需要考虑如下问题:一是投资和市场准入需做出调整,适当降低门槛;二是作为低速乘用车需要考虑差异性的路权及监管手段,避免影响交通秩序。二是作为特殊类别的摩托车,可定义为"纯电动四轮摩托车"。参照欧盟L6e/L7e管理模式纳入摩托车管理。
这个方案有如下好处:一是我国相关标准已基本覆盖了欧洲对L6e/L7e的车辆功能、结构、环保、安全以及动力性能等所有法规要求,标准体系有较好的基础,目前不少厂家巴经按照L6e/L7e标准生产出口产品;二是摩托车行业投资门槛较低,有利于现有低速电动车企业的发展;三是牌照、驾照较易获取,登记、保险费用较低,综合使用成本低;四是有牌照类别的限制,容易通过"禁令标识"等手段,限制其在高速、一级、快速等高风险道路行驶,合理使用道路资源;五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放行或禁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在北京、上海等交通特别繁忙城市或路段可实行"禁摩"。
此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现行摩托车标准法规需增列"四轮车"的子项;二是在交通管理方面还应对驾驶证、保险等做出规定;三是一二线城市基本都实施禁摩,路权受到严格限制,不利于市场的拓展。
无论哪种归类,低速电动车都需注册登记、前后上牌、持驾驶证驾驶、上车辆保险等,并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课题组认为,两种选择各有利弊,但并无本质差异。建议进一步深入分析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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