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我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我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反馈意见。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电    话:010-68205072

传    真:010-68205084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所定义的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包括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本办法所称车辆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前款规定的车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许可审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生产方式可以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条 申请办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生产企业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二)相关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资产、主要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五)企业章程、股权架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开展车辆产品生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车辆产品准入许可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产品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仅在首次申请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时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变更时提供);(二)车辆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特点、技术功能、生产条件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说明材料;(三)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备案参数,包括:表征车辆基本特征的参数及与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四)车辆产品技术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其检验报告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五)其他资料,包括: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产品准入许可时提供)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张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电池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电池网)”的作品,凡属媒体采访本网或本网协调的专家、企业家等资源的稿件,转载目的在于传递行业更多的信息或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删除。电话:400-6197-660-2 邮箱:119@itdcw.com

电池网微信
工信部
中国电池网
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