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对检测机构超越范围开展车辆产品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测机构认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现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要求、程序进行了研究,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1985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通过实施《公告》管理,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促进了汽车产品持续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型、创新驱动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也存在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较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适应新技术发展不充分等问题。为此,希望制定《办法》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我部开展了《办法》起草工作。在起草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了国外相关制度,多次组织专家对《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讨。二是多次组织汽车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进行研讨,听取中机中心、中汽中心、汽车工业协会、汽车工程学会、行业内骨干企业和检测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赴北京、长沙、广州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汽车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产品的的定义、实施准入许可事项的部门及其职责等。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主要规定了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准入许可申请的程序,明确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主要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审查以及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
第四章 使用和变更,主要规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应当遵循的生产一致性保持规则、发现问题报告规则和勘误规则,以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有关许可事项变更规则。
第五章 特别规定,主要规定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规范货车类改装车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对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内容和方式,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已许可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管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注销相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并同时废止《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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