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放管服”主要举措
(一)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的类型。将原来过于细分的生产企业分类(共19类,其中专用车8类、商用车4类、乘用车2类、摩托车4类、低速汽车1类),根据生产方式和基本生产条件,精简调整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个类别(第七条),使得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之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新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许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
(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的类型。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据估算,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八条)。
(三)优化准入许可管理流程。一是优化许可变更的流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二是优化检测流程,有序开放检测市场,明确对于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所需检验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第十条),同时,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第二十七条)。三是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要求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准入许可由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质量由整车生产企业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九条)。四是推行企业集团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产(第二十七条)。五是对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导致相关准入事项不能满足或不适用现行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的,可经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第二十六条)。
(四)减少审批时间和要提交的材料。一是不再要求企业先提交检验方案,由中机中心进行审查,并由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再将检测报告送我部(时间约半年),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进行检验(第十条),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我部,大大减少了审批时间(第九条)。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第九条)。
(五)精简了许可管理文件。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纳入本《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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