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上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上海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充电桩

据上海政府网5月9日消息,为鼓励上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上海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办法指出,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办法还指出,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另外,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还将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

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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