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
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二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 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 | 交流充换电设施 | |
| 补贴上限标准 | 600元/千瓦 | 300元/千瓦 |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 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 |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 |
| 补贴标准 | 0.1元/千瓦时 | 0.2元/千瓦时 |
| 补贴上限电量 | 2000千瓦时/千瓦·年 | 1000千瓦时/千瓦·年 |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 2016年 | 2017-2018年 | |
| 运营补贴比例 | 50% | 30% |
第三条(配套政策)
(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2.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二)电网企业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3.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
(三)支持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
1.受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级平台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后执行。对接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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