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
3.电费凭证。
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三)市级平台申报补贴的,在将《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2.APP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3.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
4.上年度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行分析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印发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政策执行指导与监管,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与涉及国家能源局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二)市交通委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负责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大型掘路计划的审批及小型掘路计划的指导工作,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组织推进利用道路照明灯杆建设充电设施等工作;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
(六)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场,搞好属地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七)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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