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具体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3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动力电池的回收。

(四)确保与公告目录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补助资金按季度预拨。季度终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产企业将上一季度的车辆销售情况以及销售发票,通过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

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三)销售产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关键零部件质保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销售产品的技术参数、关键零部件型号等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目录不一致的;

(五)质量抽检中发现车辆性能水平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目录存在较大偏差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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