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应用,降低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含安徽省)、珠江三角洲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上述区域和流域涉及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为准。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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