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非机动车有细致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的法规所设定的处罚幅度和种类已落后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一个条款有对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规定,即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很明显这种处罚种类和幅度已不能达到威慑的作用。这也是造成非机动车违章现象屡禁不止、交通管理机关执法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日本政府出台的14条规范使用自行车的法规
一方面需要从严管理,另一方面城市公共交通空间也应该对电动车有所规划
日本是个很好的范例,其对普通自行车的管理值得借鉴(电动车在日本普及率小,所以此处以普通自行车为参照)。法制网一篇名为《日本加大对自行车恶意违规处罚力度》的文章报道称,“对于因骑车恶意违规而被提交检察院的案件,东京地方检察院表示将改变谨慎的原则,对于骑车恶意闯红灯等案件的违法者进行‘略式起诉’(只需缴纳罚款而不用服刑)”,这里的罚款是刑事处罚手段,而非平时机动车违反交规所缴纳的“违规金”。“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并没有‘违规金制度’,只有进入诉讼程序后才有可能实施处罚。”这就使自行车违规的成本甚至高于机动车违规。
此外,日本还施行“自行车肇事扣汽车驾照”的制度。法制网的报道中提到一个案例:“2012年11月,日本奈良警方对一名交通肇事逃逸的骑车人给予暂扣汽车驾照150天的处罚。依据是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持驾照者明显存在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性时,可以暂扣驾照。奈良警方表示,肇事者没有履行救护义务,驾驶机动车时难免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此暂扣其驾照。”
在没有外界约束力的前提下,靠自觉不能缓解非机动车违章严重的情况。没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指导,地方在实际执法困难重重,文章开头提到“抄告式处罚”,也是成都市交管部门被逼出的对策。因而,尽快杜绝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的管理盲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立法、执法的严格下,才能减少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城市公共交通空间的管理不能只记得机动车而忘记电动车,倘若不能保证专用车道,依然隐患重重。
结语
对电动车的管理,应杜绝一刀切的“懒政”做法。法规要与时俱进,城市公共交通空间的设置也应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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