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本规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均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条 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2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1-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2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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