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1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应对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延伸检查亦可由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单独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申请时需按本规则正文第九条提交适用的文件。
4.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
(1)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时,如果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含底盘、专用装置),以及拟增加或者变更的生产地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已经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了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2)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申报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可仅进行资料审查。
(3)其余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附件1-2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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