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铅蓄电池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防治设施不到位而导致内部人员遭受铅污染的事件呈增多趋势。为此,《准入条件》中设立了“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章节,专门对企业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要求。其中的相关内容都是依据职业卫生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并征得了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地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差异,不少地方的现有项目没有办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职业卫生相关手续。因此在开展准入审查时,将对新建、改扩建企业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考察。
(三十)为什么要设置专用更衣室等辅助用房?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第8.2.5条规定:“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因此,《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更衣室等辅助用房,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具备职业卫生防护的基本条件,这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基础。
(三十一)为什么要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生活生产区域相对分离,做好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或离开生产区域前洗手、更衣、换鞋,下班前洗澡。应设置专门的车间内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区,供员工工间休息、喝水,并提醒员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车间内吃任何食物。此外,企业必须严格杜绝员工家属、儿童等非本厂人员居住在厂区内倒班宿舍的情况,因为家属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意识,很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这些规定也符合《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7条“…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的要求。
(三十二)为什么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1条规定:“涉及铅作业的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正确合格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8.2.3条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预防血铅超标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准入条件》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非涉铅岗位最长不应超过3天。
(三十三)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版(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准入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三十四)为什么要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集中通风系统可以向员工输送新鲜空气,避免员工吸入过多的铅烟铅尘。该套系统的设立成本不高,稀释铅烟铅尘效果明显,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必须配备该系统。在通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准入条件》中加以禁止,但是极板清洗后干燥工艺使用的工业电风扇除外。
(三十五)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准入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三十六)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准入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同时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预防铅污染的主动防护措施,目的是尽可能避免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
(三十七)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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